海巡特考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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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公務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09.05.05 - 10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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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09.08.08 - 109.08.10;延至8/15(六)〜8/17(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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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海巡特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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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 18-55歲,大學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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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 18-55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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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 18-55歲,不限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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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報考此考試,男生需役畢。 2.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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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海巡特考)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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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 1.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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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 1.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次為筆試及第二試為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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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 1.五等考試採筆試方式 。 2.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3.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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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海巡特考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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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普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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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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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 |||
海巡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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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二)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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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類科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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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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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電子學 4.電路學 5.通信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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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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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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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海巡四等類科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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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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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電子學概要 4.基本電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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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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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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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海巡五等類科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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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 ※1.海巡勤務大意(百分之四十)與海巡法規大意(百分之六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海巡署(海巡特考)薪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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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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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 約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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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 約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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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 |||
優質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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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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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假別 | 一般公司 | 公務員 | |
事假 病假 | 請假扣薪 | 事假5天,病假28天,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
特休假 | 六個月未滿1年3天、滿一年7天、滿二年10天、滿三年14天、滿二十五年達30天 | 一年7天,三年14天,六年21天,九年28天,滿十四年即達到30天。 | |
生活大小事,政府全包辦 | |||
補助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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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補助 | 2個月薪資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資 | ||
喪葬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 ||
急難貸款 |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 ||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