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律師考試時間與資格
司法官/律師報考日期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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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司法官考試 | 第一試:109.04.28(二)-05.07(四) | 109.08.01(六):延至8/8(六)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第二試:109.09.09(三)-09.15(二) | 109.10.17(六)-10.18(日) | |||
第三試:口試 | 110.01.16(六) | |||
109年律師考試 | 第一試:109.04.28(二)-05.07(四) | 109.08.01(六) | ||
第二試:109.09.09(三)-09.15(二) | 109.10.17(六)-10.18(日) |
司法官/律師報考資格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司法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 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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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 律師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
任用職等與薪資
等別 | 類科 | 任用職等/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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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司法官 | 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
【備註】 |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